重婚有效 想棄前妻 法官不准 【2008/04/12 中時電子報】
移民美國賭城拉斯維加斯經營汽車館的陳姓富商,四十四年前,先與張姓女子辦完婚禮,生下六女,卻遲遲不肯辦結婚登記;為求一男,再與劉姓女子結婚,生下三男一女。這一夫二妻關係,在美國、台灣纏訟,最高法院昨日判決定讞,確認陳、張兩人的婚姻有效。
法官的判決理由相當有趣,陳姓富商辯稱,他與張女並無結婚真意,只是同住一天二天,並未舉行婚禮。法官說:「兩人如果無結婚永久共同生活真意,焉有可能於十三年間連生六女?」。
四十四年前完婚 十三年生六女
依據大法官釋字三六二號、五五二號解釋,陳姓富商的前後婚姻很可能均屬有效。不過,在陳姓富商享有「齊人之福」的背後,卻是陳姓富商指責張女只想分財產,在台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張女則將陳姓富商比擬為遺棄糟糠的陳世美,在美國打離婚官司;劉女也極力主張自己才是元配。
據判決,陳姓富商四十四年前只是一名學生,張姓女子則是工廠女工。當時,是在台北市南港張女家的三合院公廳舉行結婚儀式,雙方家長都有參加,有宴客一桌十多人見證,還有放鞭炮、交換戒指、祭拜祖先。
兩人結婚後,合資購買房子,並設籍於同一住所,並在七年內,連生下五女,但陳某是獨子,在傳統傳宗接代觀念下,又因張女遲遲未能生下男丁,即藉詞拖延辦理結婚登記。
為傳宗接代再婚 生下三男一女
六十年十月間,陳某與劉姓女子再度舉行婚禮,並於次年產下一男。
陳某與劉女結婚當天,陳某之母送五萬元給張女,希望張女看開一點。張女雖然哭罵:「我們是有拜拜,為何沒有娶我?…」,陳母任由她罵,沒有回嘴,放下錢逕行離去。
陳某與劉女生下三男一女之後,六十六年間,他又與張女再生下一女。
六十八年間,陳某先攜張女所生女兒移民美國經商,張女則往來台、美兩地。七十七年間,劉女也攜子到拉斯維加斯,因張、劉兩人均以大房自居,兩人的爭吵愈演愈烈。
八十九年間,隨著陳某成為房地產逾億元的富商,張、劉為財產分配起爭執。九十四年八月間,張女先在美國提起離婚之訴,同年十月,陳姓富商返台打確認婚姻不成立官司。
婚姻不成立? 富商三度被駁
陳姓富商之訴,因張女能舉證證明確有兩人以上見證,且有公開結婚儀式,兩人且有共同生活事實。因此,自一審至三審,陳姓富商一路敗到底,最高法院昨日駁回陳姓富商之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