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公衛丟給社區 法律助長冷漠【2007/08/08 中國時報】

【黃錦嵐】

  高院昨日判決「關愛之家」無須遷離「再興社區」定讞,固然弭平了反歧視愛滋病爭議,也確保了愛滋病患憲法上的居住權。但是,「再興社區」居民的免於恐懼自由,以及要求環境品質安全無虞的權利,卻也相對受損,司法實在解決不了這些難題。

  愛滋病患是法定傳染病患,其傳染途徑,雖然限於血液感染、母子垂直傳染、性行為等三種,親吻、共餐、擁抱、共用馬桶、游泳等接觸,都不會傳染。

  但是,愛滋病仍屬法定傳染病,一經感染,治癒可能性極低,仍是令人恐懼的疾病。法律規範不得歧視愛滋病患,容易得很!但要人民與愛滋病患坦然為鄰,卻是大大不易。因為,內心的恐懼與不安,不是法律可以規範的,也不是司法所能救濟的。

  按說,愛滋病患的安置、療養,應如同肺結核、SARA病患一樣,屬公共衛生政策的一環,由政府擔負重責大任,例如,興建專業療養院,統籌治療,避免擴散,才是正辦。

  如今,立法院修法,只是要求全民不得歧視愛滋病患,不得拒絕愛滋病患安養、居住,其他的事都不管,等於將政府應負起的責任轉嫁給全民分擔。

  在政府擔負起安置、療養愛滋病患的責任之前,「再興社區」「驅逐」「關愛之家」案,雖然在「法院爭訟」敗訴定讞,但法不僅不入家門,也不可能入社區之門,在「社會生活」上,將來「再興社區」對「關愛之家」,爾後的孤立、隔絕、冷漠,甚至蒐證行動,都有可能發生。

  要解決這樣不同利害間的兩難,甚至在「再興社區」捨棄司法救濟,轉向社會抗爭惡化之前,衛生署等主管機關能夠及時挑起這份公共衛生責任。否則,立法的善意,未必帶來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