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之家 二審逆轉 愛滋病患 不必搬出社區 【2007/08/08 聯合報】

一審認定為傳染病 判決遷離 高院引述新法不得歧視 為保障愛滋患者居住權首宗判決 全案定讞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台北市木柵的再興社區不滿「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在社區裡收容愛滋病患,要求遷離,一審勝訴;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依據新施行的法律,認定對愛滋病患者的安養、居住不得有歧視,改判關愛之家不用搬,全案定讞。
這是國內針對愛滋病患的居住權做出第一件確定判決,對於愛滋病患的人權保障意義重大。

本案起因於司法院前副院長汪道淵的兒子汪其桐,在再興社區購買一棟五層樓別墅,前年起以每月一元的租金出租給關愛之家協會,收容廿多名愛滋病患,其中包括五、六名愛滋寶寶。

關愛之家協會秘書長楊捷曾為了愛滋寶寶,到商家偷奶粉,但也因為對愛滋病患的付出,去年獲得醫療奉獻獎,讓關愛之家的一舉一動更受注目。

關愛之家搬進社區後,引起住戶恐慌,社區管委會前年八月召開大會,決議以關愛之家違反社區規約「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為由,要求關愛之家搬遷。

一審認定愛滋病屬法定傳染病,再興社區是住戶密集的純住宅區,社區要求住戶不能收容傳染病患,以維護住戶健康及居住品質,並不違反憲法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的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及比例原則,判決關愛之家應該搬家。

高院根據立法院增訂有關愛滋病患者權益的新法,認定再興社區不得單純以住戶是愛滋病患為由,要求這些人遷離。判決中強調,愛滋病患不論是由民間團體收容,或由公、私立安養機構予以安養,均不得予以歧視或拒絕。

●不得歧視愛滋病患的新法

上個月十一日公布施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增修條文,規定愛滋病感染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安養、居住或其他不公平待遇。」

判決引述這項新法規定,強調立法者對於愛滋病患權益的保障益趨嚴謹,如果強制要求收容愛滋病患的住所搬離,間接造成其安養、居住權益受侵害,等於是對愛滋病患的歧視。

【2007-08-08/聯合報/A10版/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