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人工生殖僅限不孕夫妻 有助健全家庭 【2007/03/05 中央社】

【2007/03/05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五日電)延宕十三年之久的「人工生殖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施術對象以「不孕夫妻」為限。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今天表示,人工生殖排除所有非婚姻關係的對象,是著眼于健全家庭,避免小孩一出生就在單親家庭。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明定「不孕夫妻」為適用主體,夫妻必須至少一方有健康精子或卵子;至於捐贈精子或卵子者必須「無償」,且不能指定受贈對象。至於先前因公殉職的陸軍上尉連長孫吉祥所引發、備受爭議的「死後取精」問題,法令也明文規範,人工生殖施術前必須獲得夫妻雙方同意,一旦離婚、死亡,事先取出的精、卵子就必須銷毀,全面排除「死後取精」的可能性。國健局科長陳麗娟表示,「人工生殖法」的通過,可以說是解決國內長達十三年、始終缺乏完善人工生殖規範法源的難題,因為原先在一九九四年公告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不僅內容只有二十一條,無明確罰則,後又因二零零二年行政程序法上路後,面臨法律位階不足、失效的窘境。陳麗娟說,人工生殖受術對象僅限「不孕夫妻」,規範只有夫妻才能受術,且受術前必須取得夫妻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施術,目的在于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健全發育,不希望小孩一出生就只有爸爸或媽媽單一方。法令同時規範,捐贈精子、卵子者,男性捐贈人年齡限制在二十歲到五十歲,女性捐贈人在二十歲到四十歲,且捐贈精子、卵子保存超過十年就必須銷毀。陳麗娟說,目前台灣每年實行超過六千多起人工生殖手術,「人工生殖法」正式上路後,更能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及「捐贈人」三方權益;衛生署也將在法令上路後半年內,制定相關實行辦法及細則,針對諸如捐贈者營養費等項目,訂定額度。至於「代理孕母」問題,由於各界爭議過大,在人工生殖法中則脫鉤處理,將另立新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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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於人工生殖法的通過,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人工生殖排除所有非婚姻關係的對象,是著眼于健全家庭,避免小孩一出生就在單親家庭。同時,此法將可解決國內長達十三年、始終缺乏完善人工生殖規範法源的難題。至於代理孕母問題,將另立新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