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少女車震 男判10月【2012/09/25 中央社】

張姓男子在即時通結識未成年少女,兩人陷入熱戀,並兩度發生性行為。板院審理後,判張男有期徒刑10月,得緩刑2年。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住台中市的張男,在民國99年間,透過即時通認識1名國民中學3年級少女,兩人認識不久後陷入熱戀,常在網路上以「老公」、「老婆」互稱。

板院指出,少女在民國101年2月間,邀約張男在公園見面,張男在取得少女同意下,兩人在地下室身心障礙廁所內發生性行為。

張男在同年3月間,又以要送少女手機為由,開車前往同一公園與少女見面;少女上車後,兩人隨即熱吻並上演「車震」。

全案直到少女班導師發現她手機內存有和張男發生關係的簡訊,並告知少女父親後,少女才在父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法官考量張男沒有任何前科,並坦承不諱犯行,且行徑未對少女身心產生任何負面影響;另外,少女也表示願意原諒張男。

板院判決張男有期徒刑10月,得緩刑2年,並賠償少女新台幣20萬元,另應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