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遭檢舉染愛滋「不得強制篩檢」【2012/09/20 聯合晚報】

嚴文廷/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公立國小教師遭檢舉疑似將愛滋病傳染給他人,台北市教育局表示確實收到檢舉,今天並發布新聞稿強調,依據衛生署「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愛滋感染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到尊重與保障,教育局及學校依規定不得強制該名教師接受愛滋篩檢。

台北市教育局表示,愛滋感染者若明知自己已感染,卻將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給別人,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檢舉人可以循司法途徑提出告訴。

據了解,這名教師任職的學校,希望老師能立即到醫院篩檢,如果老師主動送出假單,也會准假,但基於保障老師的工作權,未強制要求老師立即休假。家長團體則主張老師應調離非教學職務,避免直接與學生接觸。

這名老師任教的學校主任表示,無法證實檢舉內容的真實性,但已婉轉告知被檢舉的老師,可以到醫院篩檢,澄清家長的疑慮。至於是否停止教職,由老師自己判斷,如果老師願意請假,學校會准許,但一切還是得尊重老師的工作權。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表示,他強烈建議教育局與學校,應先將該名老師調離非教學職務,因為若真的是有意圖傳染給他人,家長還是會擔心小學生的安全。他強調,教師感染愛滋工作權確實該保障,但基於校園安全,如果證實該名老師確實是有意圖傳染他人,應該避免他與學生直接接觸。

另外,學校也應加強愛滋防制宣導教育,讓學生清楚認知愛滋只能透過體液傳染,避免家長與學生過度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