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利他 國外有條件同意【2012/09/04 中國時報】

陳文和/綜合報導

多數西方國家如德國、瑞典、挪威、義大利等,全面禁止代理孕母相關安排,有些國家甚至祭出民事與刑事懲罰措施。法國、希臘、丹麥與英國則准許純粹基於利他目的的代理孕母,但禁止代理孕母進行金錢交易。在印度,代理孕母合法化,並准許商業行為。

美國和澳洲視各州(省)情況而定,加州准許商業性質的代理孕母。美國亞利桑納、新澤西與密西根州,和澳洲的昆士蘭省全面禁止代理孕母。美國肯塔基、內布拉斯加與華盛頓州,澳洲維多利亞、塔斯馬尼亞、南澳大利亞省與澳洲首都區領地只允許利他性質代理孕母。

紐西蘭國會正著手立法,將准許單純利他性質的代理孕母,禁止金錢交換。南非、英國與阿根廷允准代理孕母,但設有獨立的倫理委員會,負責評量代理孕母申請個案。根據英國《代理孕母法》(Surrogacy Arrangement Act),代理孕母還可獲得政府補助,以支應實質的醫藥與懷孕相關費用。

關於代理孕母與嬰兒的法律關係,美國實例顯示,一旦代理孕母分娩後簽約同意,即不再與嬰兒有法律上關係。印度規定,生產後代理孕母與嬰兒的法律關係自動消失。

印度准許最多將五個胚胎植入代理孕母體內,英國僅允許兩個,其他歐洲國家多半只准一個。英國法規並規定,若代理孕母也提供卵子,可在產後兩年內要求抱回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