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行為不檢終身不續聘 大法官:違憲【2012/07/27 中廣新聞】

潘千詩

一名已婚的高中老師疑似跟女大生發生婚外情,結果被教師評議委員會以「行為不檢、影響師道」解聘。男老師認為,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今天作出釋字702號解釋,認為「終身不得續聘」侵犯工作權,有違憲之虞,宣告「不得續聘」的規定一年內失效。

大法官二十七號作出釋字第702號解釋。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表示,教師法14條1項第6款: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但同條3項前段規定: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如果教師改正後想要重任教職,這項規定將會限制教師的工作權,有違憲之虞,因此宣告日後不得續聘的規定一年內失效。

聲請人曾經是名已婚教師,他當時是在新竹某國立高中擔任體育專任教師。民國九十八年七月間,他被控與一名女大生發生兩次性行為,而且疑似違反女大生的意願,涉及性侵。校方接獲檢舉、展開調查,教評會以違反教師法中的相關規定,決定自99學年度起不續聘聲請人。聲請人不服,認為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以及工作權保障,而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