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少女肚兜、丁字褲誘性交 國小師不服解聘【2012/06/20 聯合報】

王文玲/台北報導

宜蘭縣一所國小男老師與剛滿十六歲的女學生交往,送對方肚兜、丁字褲,並發生性行為。女學生後來向就讀的大學申訴遭性侵,男老師因此被國小解聘,不甘心丟掉教職,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

男老師指出,與女學生交往,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屬於私領域範圍;學校不應把「完美的道德主義」強加在教師身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為人師表,品德操守應為學生表率,男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處分無誤。

他說,這名女學生上國中、高中後,曾回國小的辦公室念書,兩人發展出男女朋友關係,熱戀時曾論及婚嫁。

他極力為自己辯護指出,師生戀在道德層面有瑕疵,但兩人發生關係時,女學生已畢業五年、滿十六歲,不構成刑責,檢察官已不起訴。他也與學生家人和解,為何不給他彌補機會?

他說,女性滿十六歲有性行為自由,可以結婚,就算他送女學生肚兜、丁字褲,也不是用來引誘性交。

男老師還舉美國總統柯林頓、前行政院長張俊雄、立委吳育昇等人為例,教師的私生活領域只要不影響他的專業倫理,對校園道德沒有那麼危險。

國小表示,女學生上國中、高中後,仍回學校接受男老師輔導,兩人維持師生關係。男老師在女學生心智未成熟時,與她發生關係;檢察官雖不起訴,但也提到男老師的行為對學校形成嚴重安全威脅,不適任教師。

宜蘭縣政府去年也以男老師行為不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少年為不當行為」規定,罰款卅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男老師未遵守師生倫理分際,與女學生有與教學無關的兩性交往及不當行為;且經心理諮商師評估,女學生的自尊、將來擔任護士的職業認同、人際往來等,都因此產生負面影響,解聘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