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悲憐窮私娼 繳不出罰鍰免關【2012/06/17 自由時報】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苗栗縣60歲李姓婦人,去年11月在私娼寮賣淫被警方查獲,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萬5000元,因逾期仍無力繳納,警方向法院聲請改為拘留;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審理後今年3月駁回,因警方未提出抗告,李女確定不用被關。
警方調查,李女已60歲還在賺皮肉錢,一次收入僅500元,因已多次被查獲,所以裁罰金額較高,為1萬5000元。
蔡志宏認為,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就是考慮到部分弱勢婦女迫於無奈從事性交易,卻因「罰娼不罰嫖」處境更加不利,如果因為繳不出罰鍰就要被關起來,有違釋憲的美意。
蔡志宏並認為,性交易現已修法改為在專區內娼、嫖均不罰,在專區以外則娼嫖都罰,但各縣市政府因民意壓力,不敢設置性交易專區,以致性交易繼續受到處罰,違法並非李女所願。蔡志宏說,社會秩序維護法雖規定罰鍰逾期不繳納,警察機關得聲請改為拘留,但警察機關只有聲請權,法院准駁與否,仍應審酌是否適宜。
他認為拘留是剝奪人身的自由,不應便宜行事侵犯人權,李女繳不出罰鍰,等於是欠國家錢,警方如有證據顯示李女有能力卻故意拒繳,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何況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規定,性交易、拉客行為的處罰上限為3萬元,並沒有規定可以拘留,只因罰鍰逾期未繳就要把人抓去拘留,不免過當。
蔡志宏說,警方如不服裁定,可提出抗告,但期限已過,警方未抗告,因此李女確定不用被關;警方表示依法聲請,但尊重法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