吮腳趾猥褻女童 狼判3年半【2012/06/17 中央社】
新北市17日電
新北市連姓男子連續多天尾隨剛放學的8歲女童,把女童拉到暗處上下其手,還脫去女童球鞋強吮腳趾,並露鳥把玩。板橋地院日前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連判處3年6個月徒刑。
根據法院判決書,20多歲的連男在去年11月28日,見就讀國小一年級的女童放學獨自走在路上,上前搭訕並沿路尾隨女童返家。
連男在女童隔天放學時沿路尾隨,趁女童隻身走在巷內,將女童拉往暗處猥褻,還脫去她的鞋子撫摸、強吮腳趾,並對著女童掏出生殖器把玩。
判決書指出,女童尖叫抵抗,連男擔心行跡敗露,拔腿落跑,向家人哭訴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連男涉案,連日派員警到案發路段埋伏,多天後發現連男再度跟蹤女童,立刻上前將他帶回警局。
法院審理,連男的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有智能障礙,因一時生理反應,自我控制不佳才犯罪,盼法官減輕其刑。
法官依證據認定,連男雖有智能障礙,但未達無法辨識行為能力,認為連男為逞慾對女童強制猥褻,讓女童幼小心靈蒙上陰影,危害其身心發展,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連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