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筆記記錄性愛 阿爸的老闆判5年【2012/06/02 聯合報】
羅建旺/宜蘭報導
宜蘭縣一名國一女生情竇初開,愛上大她30歲、爸爸的老闆,兩人發生多次性關係,因少女筆記這段不倫情事的紙條被父親的同居女友發現而曝光,老闆被送辦,一審法官判他有期徒刑5年。
少女的爸爸是46歲游姓男子的員工,擔任鐵工,游已離婚,自97年8月提供租屋處的3樓給少女全家住,自己住在2樓的房間,少女叫游「阿伯」,沒想到日久生情,竟愛上大她30歲的「阿伯」。
判決指出,同年9月,少女與游男在3樓的走廊首次發生性關係,當時她未滿14歲,兩人先後又發生9次,到99年7月19日被發現前,總共發生20次性關係。
少女會把對游男的深情寫在紙條上,有時寫:「我還是會想你,每天睡覺之前都會想…,有時甚至會在想你半夜會不會起來找我」,有時抱怨寫:「你總是有需要才來找我,不需要時就把我推遠遠的」。
游雖然否認,不過從少女證述、筆記及曾不小心脫口告訴友人等,檢方及一審法官認定游男確有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妨害性自主罪。
因對未滿14歲、滿14歲少女性交,刑度不同,法官分別論罪,其中游男與少女在14歲前發生10次性行為,各處刑3年6個月,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10次性交,每罪各處有期徒刑8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