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六女友性行為 16歲少年挨告【2012/05/02 NOWnews】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16歲少年與還在就讀國小6年級的女友交往,日前少年前往女童家中,當時家裡只有2人在家,少年和女童偷嘗禁果,此時女童母親返家,撞見2人全身赤裸,相當氣憤,當場打電話給少年家長,並堅持提出告訴。

由於家中只剩少年與小女友,2人分別躺在床上看電視,少年認為機不可失就直接親吻、愛撫女童,接著就發生性行為,進行差不多4、5分鐘時,女童突然大喊「好痛,不要再弄了」,但少年依然持續進行了1、2分鐘。

此時女童母親返家,撞見2人全身赤裸躺在床上,相當氣憤,當場打電話給少年家長,並堅持報警提出告訴,訊後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少年法庭。

根據「刑法」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發生性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少年未滿18歲,可適用所謂「兩小無猜條款」,依法可減輕其刑,且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