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網》夜店「撿屍」辯「一夜情」?律師:乘機性交【2012/03/30 NOWnews】
記者葉志堅/專訪
夜店撿屍到底是「性侵」還是「一夜情」,為了讓這個問題回歸理性探討,NOWnews《今日新聞》特別專訪「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解說「撿屍」行為的法律責任。
都喝到不醒人事 怎麼可能答應一夜情
許惠峰律師表示,一般男性在發生撿屍行為時,通常都會以「一夜情」來做為抗辯理由,強化夜店撿屍行為的「正當性」;但是否成罪的關鍵,還是要看女方是否還有為「意識表示」的能力,來做論斷。
所謂的「一夜情」是指雙方都有「合意」,共同同意發生性行為;因此,假設如果女方已經喝到爛醉完全「不醒人事」,怎麼有可能會「同意」發生一夜情呢?除非是事先(酒醉之前)已經有承諾要發生性關係,才有可能成立。
夜店「撿屍」觸法 沒有模糊空間
許惠峰律師指出,依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男方是在女方還有意識「微茫」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話,就有可能會構成「性侵」罪行。
但如果是女方已經喝到完全不醒人事的話,那男方則會構成《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就是持這樣的見解,就算是被害人故意讓自己喝到爛醉也是一樣。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想要在夜店「撿屍」佔便宜;這種觸法的行為,其實沒有模糊的空間。
(編按:許惠峰律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實習助理,並任職於台北及總部於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目前為「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