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為妓院開綠燈 扯皮條剝削妓女維生不合法【2012/03/27 星島日報】
本報綜合報道
安省上訴庭周一裁定,性工作者應該獲准在家中、在妓院裏做生意、聘請保安(條件是其中不涉剝削關係)、但是為性服務而與客談話,仍屬不合法。
上訴庭因此為安省高等法院在2010年的裁決有定讞。高等法院當時裁定,三條與娼妓有關的法律,即適用於色情場所、扯皮條、為性服務而與客談話的法律無效。上訴庭5位法官同意高等法院法官希美爾(Susan Himel)有關妓院的決定,指出法律違憲、「範圍太廣」。
5位法官也同意「靠妓女為生」的法律違憲,但法律應修改,指出「在剝削情況下」,禁令仍然適用。不過,對於希美爾法官在「為性服務而與客談話」的裁決,3位法官持不同意見,他們同意法例觀點,表示希美爾裁定該法無效時犯了「幾項錯誤」。
給予時間上訴及修法
如果法庭裁決成立,該裁決也不會即時生效。上訴庭已表示裁決會延緩30日才執行,讓各方有時間上訴。在妓院的裁決會延遲1年執行,讓國會修改法例。法庭也給靠妓女為生的法例30日時間修例。
裁決讓妓女可以選擇在室內做生意,因為在室內比在街上安全得多。讞辭指出︰「賣淫一事,議論紛紛,足以挑起一場有關道德、平等、個人自主、公共安全的大辯論。法庭不應參與這些辯論。」裁決也說,要決定法例是否違憲,是上訴庭的工作﹔就新法案回應,是國會的工作。上訴庭有判決後,安省司法廳長戈雷森(John Gerretsen)表示,省府將研究上訴庭的裁決,「或有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戈雷森也表示︰「省府關注的是人民要覺得安全、在家中覺得安全,而這種問題需要聯邦政府立法。」他還指出,娼妓法是加拿大刑法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