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左右看:法國邁向「無娼社會」一文【2011/12/20 立報】

高世軒

作為不算太忠實的讀者,筆者一直對立報的評論保持還不錯的印象。然而,刊登於12月12日的〈左右看:法國邁向「無娼社會」〉,無論就舉證與論理言,兩位作者雖號稱持左右觀點,但都一致粗陋地令人發噱。

趙在文中提及「性開放可以是性交往,不能性交易,肉體性交一摻入金錢買賣,在本質上就不得不流為奴役制了,是為文明與野蠻的斷崖所在」,此間的跳躍令人難以索解:為何肉體性交與金錢買賣勾連上,就會發生奴役?「性與金錢的交換」跟「肉體與金錢的交換」(與而後的奴役)是等同的嗎?因為性依附在肉體上發生,所以透過金錢購買性交,就等與購買肉體?如果依此推論,依附肉體上的其他行為,例如用金錢換取勞工,大概也算是用金錢購買肉體,而後「流於奴役制」了。就外籍家務勞工在台灣的待遇而言,這種見解倒是相當符合現狀;不過,看來許玉秀大法官,對於奴役與自主、肉體與性的看法,與趙萬來大不相同:

「身體的主體對自己身體的支配,稱為自主,既然自主,就不是被支配。基於自由的意志,決定為性販售行為,不管拿性交換什麼,都沒有讓人淪為被支配的客體。性作為交換的客體,也就是作為商品,不等於人作為商品。所以人作為商品危害人性尊嚴因而違背善良風俗的命題,與性作為商品毫無關係。」(見釋憲666號許玉秀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趙或許另有見解,本也無妨;然許大法官耗費了一節意見書為文論證,趙雖因篇幅有限,卻毫無討論,僅以「文明與野蠻的斷崖所在」、「直把土屁聞成洋騷味」等聳動無誠意討論的修辭處理,令人作嘔。

而趙及甘二人皆在文中提及,法國之娼妓多為人口販運下之犧牲品。然而,在兩者的段落中,皆沒有討論整體歐洲人口販運的規模、罰則做為宣示管制人口販運之意義,以及蒙混法國(或者是西歐、北歐)在個人面實踐「性開放」的風氣(無論是否只是兩位作者對法國的浪漫刻板印象)與政策面對於各種不同性實踐的排序與管控(以及政策面制定背後的文化、政治與宗教背景)。而甘表示「奉為典型的娼嫖兩不罰竟然不存在於地球,唯我台灣成為衝刺人類道德底線的急先鋒」,顯示他怠惰於求證,或令人吃驚地健忘:直至今日,德國與荷蘭仍然還是娼嫖兩不罰(然並非不管制,如德國之「性販售管理條例」DasProstitutionsgesetz, Prost-G)。而台灣也不是什麼趙所說,國法准設紅燈區的地方:全國僅宜蘭縣於11月18日發出公文,就地承認就其自治條例,允許先前准許經營之妓女戶就地繼續,與「設立性專區」從未等同。

以上舉例,在在顯示兩位作者對於性交易缺乏基本認識與細緻思考:無論是對於性自主、性交易的本質,以及西歐、北歐與台灣不同的社會結構與歷史脈絡,導致性交易展現不同的面相、對性交易的各種不同處置,兩位作者從未處理,僅只於順手援引「性開放最著名的法國竟是如此廢娼」這種程度的新聞而已,並不能保證其論證之自洽,無助於理解性交易複雜的本質,以及對於性交易的各種處置,究竟該如何實行才能達到最大的社會正義。在國內最認真坦承地帶領討論,嘗試回答以上問題的,正是被兩位作者貶為「從幽冥臨界走上陽光大道」「先進典型交相鼓動,從而誘發買淫風」的日日春。

在各種性產業的相關討論中,從來沒有人假裝人口販運、幫派介入及性交易是否再現加強對性別的歧視這些問題不可能發生與存在。然而,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無論是透過(不等程度的)管制,以及探尋更深層的性道德、性倫理風俗,都需要坦承(甚至尖銳)的論理與求證,遠非兩位作者「直把日日春土屁聞成洋騷味」「法國既罰嫖,台灣能不罰娼及其啦啦隊嗎?」這種煽動、不負責任,甚至要求禁絕討論的言辭所能擔負。

而以上煽動修辭,除了表示兩位作者無能也無誠意論證外,更凸顯出背後的性道德價值觀:娼妓是不可言說的(不然為何「啦啦隊」要因言論而被處罰?傷害到了誰?無外乎是作者的「高潔」道德情操而已),賣淫買淫是「被鼓動的」(受到「先進」諸如日日春等的「鼓動」與「薰陶」,無論被排除在親密關係以外的性需求一直都存在的現實)應被禁止。這種以維護「文明與野蠻的斷崖」的修辭,正是強固性工作者所背負的污名,進而強化對於性交易的禁絕,而透過禁絕,指稱性交易做為非法的行當,再生產對於性交易與娼妓的污名。

這種以「保護」為名帶來的殘害,早已被柏林邦行政法院指出:「認為必須違反性販售者的意思而保護他們的人性尊嚴,正是在侵害性販售者受人性尊嚴所保障的自主權(自我決定自由),並且固化性販售者在法律上與社會上所受到的歧視」(來源同前)。

何以解決?這是複雜的問題,但筆者的立場很明確:「憲法保障性販售者的職業自由,目的正好是在於維護善良風俗。」(來源同前)而唯有對性交易的保障,才能落實所有人,無論對於性道德倫理的看法,對於身體、性與情慾的自主與尊嚴。

(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