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三讀 許孩子一個乾淨安全社會【2011/11/11 聯合晚報】
陳雅芃/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對於媒體過當報導,採取媒體自律機制,以免影響新聞自由。未來報業媒體渲染報導羶色腥新聞,若逾期不改善違規案件,最重可處15萬元罰鍰。代辦孩童收出養機構必須經政府許可的非營利機構,未經許可違法的媒合者,將被處最高30萬元罰鍰。為了擴大兒少事件通報時效,今天也通過村里幹事增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人,加強落實兒少保護機制,違反者最重得處罰鍰3萬元。
這次修法為了擴大照顧範圍,將原先76條條文,擴增為118條。將原本著重福利服務,擴展為保障全體兒童少年成長所需的普遍性兒少權益與福利服務措施。
這次修法將兒童及少年基本權益法制化,法案中增列兒童少年社會參與權、表意權、遊戲權、教育平等權、人格發展權、就業環境保障及健康權益等。
國片「不能沒有你」情節感動許多人,院會通過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手續未完成前,增訂其在國內可享受與國內兒少同等權益條文,包括社會福利、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
為健全兒少閱聽環境,條文要求加強新聞紙內容管理機制,增訂新聞紙不得報導事項,包括過於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血腥、色情等。新聞業者若有違反者,經舉發,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所制定的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
如果新聞紙業者逾期不處置違規案件,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少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共同審議。一經認定,可處3萬以上15萬元下以罰鍰,限期處置,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杜絕販童事件嚴格規範收出養
新法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應採取防護措施責任,若未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措施,可處罰6萬以上30萬元下以罰鍰,若未限期改善,可按次處罰。
在兒少收出養制度方面做了大幅度變革,為避免販嬰情事發生,明訂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的原則、收出養程序以及費用標準,除六親等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收出養必須透過政府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等非營利組織進行媒合,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在法院認可收養前,得請收養人接受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等。
居家托育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
為減少非專業人員照顧,發生嬰幼兒意外事件發生,新法規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才可擔任,違者最重得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
維護兒少隱私權增訂梧桐妹條款
新法也將村里幹事增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人,加落實兒少保護機制,違反者最重得處罰3萬元。另於保護網絡納入村里長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使防護網更為嚴密。
為維護兒少隱私權利,立法院通過增訂「梧桐妹條款」。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對象,包括監護權事件爭訟事件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但如為維護公共利益,另訂有排除條款。未來如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爭女「梧桐妹」的監護權,姓名及代號都不能報導。但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為維護公益有公開必要,不在此限,例如警方通告追緝少年殺手廖國豪,就不會再有公布兒少個資的爭議。
性侵犯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規定犯性侵害罪、嚴重精神疾病或嚴重行為不檢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
為保障建教合作學生勞動權益,規定學校應協助學生與機構簽訂書面定型化契約規定,以落實保障建教生權益與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