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政府的手伸進民眾褲襠【2011/11/08 蘋果日報】

美國史上最大一次的公共政策失敗,應屬1930年代的禁酒令。禁酒令是美國清教徒道德民粹主義的產物,因強制禁酒違背人性,也養肥了很多釀造私酒而暴發的黑道,最後終於修法取消,禁酒令慘遭失敗收場。這個案例說明了基於人性的行為只要沒有傷害任何他人,國家不可插手干涉,強制干涉必以喪盡顏面告終。

性交易應自由化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性交易條款,從原本違憲不公的「罰娼不罰嫖」,竟修成「專區以外,娼嫖都罰」的退步法條,令人意外。既然各縣市都拒絕設立性交易專區,就是沒有專區,娼嫖都在區外,於是都要罰之,比本來的罰娼不罰嫖還爛,所謂專區內合法已成笑柄。

進步的做法是娼嫖不罰,性交易自由化,只要是成年人兩廂情願、公平交易,沒有觸犯《刑法》、《民法》,政府一概不管。

內政部、法務部、警政署在修此法的過程中,背後有幾種心態默默地主導修法邏輯:一、道德民粹主義。性交易早遭儒家污名化為諱淫諱盜,連說都說不出口。西方基督教更列為十誡之一。他們又把性的供需,與淫蕩濫交混同起來,就像把每日三餐與狂吃濫飲等同起來一樣愚昧、昏瞶。

政府如果不假道學去罰娼罰嫖,就怕被偽善社會團體的道德民粹意識污名為「包娼」,只好娼嫖都罰,以示政府冰清玉潔,並給全民穿上貞操帶,目的在選前討好一堆民粹式道德的偽善社團。

未尊重釋憲精神

二、政策上寧保守、勿開放的公務員典型心態。就像毛澤東時代的中國官員,什麼政策都寧左勿右,那樣最安全。台灣公務員的標準心態是防弊重於興利,娼嫖都罰最安全,不會出紕漏。

至於可不可行,無關他們的事。不可行以後再來修法就是了,目前先過一關算一關,平安降落最重要。三、沒有尊重大法官釋憲精神的習慣。大法官第666號釋憲文指出罰娼不罰嫖違憲。內政部應在修法時參考國際上公認的個人性自主權的趨勢,做出娼嫖除罪的修訂,並符合釋憲文的開放精神;不料卻倒退到娼嫖都罰的性管制化、性道德化的落後老路上,令人啼笑皆非。

法律越修越反動

官員、立委有這些的心態,修什麼法都越修越反動。政府既無能力設置性專區,又有什麼資格娼嫖都罰?不給人飯吃,還抓偷吃的人,有這款伸手到民眾褲襠裡緊捏大家性器官的變態政府,民眾該哭還是該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