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上路 娼嫖三階段裁罰基準出爐【2011/11/07 聯合報】

廖炳棋/台北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生效後,各縣市仍未設立性交易專區,形成娼、嫖都罰。警政署昨天開會決定裁罰基準,專區外娼嫖第一次被抓,罰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不含)以下,第二次罰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第三次之後罰一萬兩千元至三萬元。

雖修正案附帶決議需有三個月宣導期,但警政署強調,是視情況減輕處罰金額而非不罰,各縣市警局未來三個月會積極宣導修正內容,查獲法律認知不足的娼嫖,也會視情況減輕處罰。

警政署指出,性交易是指有對價關係的性交或猥褻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生效後,在專區外性交易的娼、嫖都要被罰三萬元,裁罰金額多寡,由各縣市警察局裁量,警政署為統一裁罰標準,昨天開會訂定裁罰基準。

至於在裁罰金額範圍內罰款多寡,交由各縣市根據社維法自行裁量。警方會考量當事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作為裁量金額的依據。警政署強調,這項裁罰基準是針對一般情況,若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精神耗弱人士等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裁罰金額會加重或減輕。

此外,社維法規定,專區外拉客得拘留三日以下,併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未來警方查獲專區外的拉客行為,偵訊後將移送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