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可設性專區 區內娼嫖不罰、區外都罰【2011/11/05 聯合報】

鄭宏斌、錢震宇/台北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授權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合法性交易的「紅燈區」,「專區內娼嫖都不罰,專區外娼嫖都罰」,違者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也設有「皮條客」條款,重懲拉客行為,違者得拘留三日以下,併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但在專區內為性交易「媒合」者不罰;條文也強調,不得在公共場所為性交易廣告、宣傳。

大法官二○○九年釋憲,指社維法「罰娼不罰嫖」條款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該條文從解釋之日起兩年內失效,今年十一月六日到期;立法院趕在昨天完成修法,傍晚就送到總統府,馬總統已親自簽署,並於晚上六點四十五分公告,剛好趕在明天起生效,不致出現法律空窗期。

社維法修法過程歷經朝野折衝,除行政院版本外,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提出「罰嫖不罰娼」版本,國民黨立委鄭麗文則主張「娼嫖都不罰」;昨天上午朝野協商,但無共識,最終以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修正條文表示,「紅燈區」限設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遊憩用地範圍內,不包括兒少遊憩區域;此外,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地保持適當距離。

條文指出,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並申請執照,性交易服務者也需辦理登記、申請執照,並定期接受健檢,性交易場所負責人應督促其接受健檢。

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基於不鼓勵物化身體的立場,若性交易服務者有轉業意願,政府應積極提供協助,強化職業訓練輔導,讓他們擁有其他工作技能,無須再以性交易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