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新法 何春蕤:應就地合法【2011/11/01 台灣立報】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條文將於今年11月6日失效,不過,性交易相關新法民間團體仍爭論不休,至今尚未出爐。中央大學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教授何春蕤表示,性工作者應就地合法。

民國98年11月6日,大法官做出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於今年11月6日失效,但社維法新法至今卻尚未有朝野共識。

民間團體 看法差很大

目前各民間團體,分別以鄭麗文、黃淑英2名立委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版本進行競逐。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支持立委鄭麗文所提出的草案為娼嫖皆不罰,但是由地方政府限定性交易的地點。而由勵馨為首的民間團體則支持立委黃淑英提出的草案版本,主張罰嫖不罰娼、嚴懲獲利第三者,認為如此才能有效縮減性產業。

勵馨基金會認為,不處罰弱勢的賣性者,但嫖客應自付社會成本。同時嚴懲從性交易中獲利的第三者。另外,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對已從娼者,應有多元協助。同時認為青少女多半是因社會結構問題才進入性產業。另外,勵馨也表示,不樂見地方成立性產業專區。

而日日春則認為,社會上有許多鰥寡孤獨有性方面的需求,如果各地方政府不設專區,雖然法令不罰娼,但事實上等於性工作者無法合法工作,鰥寡孤獨也根本無法以合法管道買性。

性工作運作模式多元

由於兩個團體指涉的性工作者完全不同,勵馨以從事性工作的少女為主要訴求,而日日春則以弱勢性工作者為主體。何春蕤指出,不管最後政府通過哪一種法案,事實上最高級的性工作者幾乎根本不可能被罰到。

因此,法案的考慮應該從為數最多的性工作者種類為主,而從事性工作的少女也應該另外討論,否則法案焦點將模糊不清。

何春蕤表示,在現今的台灣社會,如果一個工作是全然的剝削,根本不可能有人去做。而現在的性工作者面貌也相當多樣,跟一般民眾的想像也大為不同。

何春蕤指出,例如傳播妹,並未從事實質的性工作,而是陪吃飯唱歌等等。另外,現在許多的網路援交也都是徹底的個體戶,中間根本沒有車伕等第三者剝削。

而傳統性工作者被監禁在小房間裡被打針控制的情況也與多數性工作者的實際情形完全不同。何春蕤表示,那是10幾年前雛妓的樣貌才是如此,現在的性工作很少有這樣的情況。

因此,不應該以少數性工作者的情況作為論述基礎,來制定管理多數性工作者的法令。

另外,何春蕤也指出,不是所有民眾都反對性產業專區。以台北市林森南北路而言,性產業就帶動了服飾、冷飲、小吃業的發達,性產業如果今天將性產業全部從該地區撤走,也必定引起當地商家的反對。何春蕤也表示,部分團體所擔心的一樓一鳳在實際狀況下不太可能發生,如果一樓一鳳單獨存在,性工作者也會擔心自己的安危。

全面防堵 弱勢更弱化

事實上,目前的性產業早就在各鄉鎮的火車站或交通要道附近形成專區,也方便弱勢民眾前往消費,這些性產業專區應該就地合法。

何春蕤指出,性產業專區不能設在一個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不但不方便弱勢民眾前往,也會太像集中營,讓性工作的污名更甚。

何春蕤強調,如果政府最後通過的法案是堵死合法性工作者的空間,性工作也不會消失,反而讓無法進入體制的弱勢面對更嚴酷的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