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戀禁令惹議 學者籲明確定義【2011/11/01 台灣醒報】
陳昭妤
師生戀條款被納入教師聘約後,引來諸多批評,有民眾今天投書聯合報表示,教育的目的應是教導民眾如何談戀愛,而非禁止談戀愛;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所長吳威志也指出,戀愛非屬專業倫理的範疇,不應加以擴充管理,否則就屬侵入自由權;華梵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呂健吉則建議教育部,應該明確定義何謂「師生戀」,不要誤把性侵當戀愛。
由於多數校園性侵、性騷擾皆來自師生戀,因此教育部性平委員會近日發函給各級學校,要求將「禁止師生戀條款」明訂在教師聘約中,並修訂教師聘約內容,若發生師生戀可停聘或解聘該教師,消息一出,引發各界譁然。
華梵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呂健吉今天就投書聯合報建議,教育部應該要更明確定義何謂「師生戀」,要不然可能會衍生更多問題。他認為,首先應澄清,師生戀指的只是男女之間單純的戀情,還是要加上性接觸或性關係?如果只用模糊的親密關係來定義,可能還是會有所不清。
呂健吉指出,愛情不等於性關係,愛情也沒有身分之別,只要是合法並合乎愛情倫理,就不應該因為身分而反對兩人的真愛。他認為,校方對於校內的性侵、性騷擾,應該要有能力把不適任的教師篩選出來,而不是在事發後,以「師生戀」違反倫理來模糊焦點。
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所長吳威志則從法律角度分析,他說,教育部應注意「教師聘約與學校並非實質的對等關係」、「教師專業倫理範圍各校定義不一或過於擴大」及「聘約已是他律而非自律公約」等問題,否則只是將真正的師生感情,逼入地下化而已。
他認為,戀愛的自由權,不僅僅是戀愛的開始,也包含戀愛的結束,但是公權力一旦介入,就會嚴格區分感情世界,這也是主張刑法「通姦罪」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是國家不應用刑責過於介入人民的感情世界。他表示,可以理解教育部未雨綢繆的作法,但也應該正視憲法保障「自由權」的核心價值,以及現實社會中無法解決的個案問題。
蘋果日報今天則以《政府超變態》為題,對於教育部將大學的師生戀禁令寫進聘約裡,簡直是把自己當成人民的貞操帶,「不會感到很變態、很噁心嗎?」社論質疑,「師生戀如果發生問題,先有學校的性平會把關處置,後有法院可以控告審判,還有輿論監督,有必要由教育部下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