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迫驗愛滋 雇主最多罰15萬【2011/10/26 聯合報】
陳俐君/台北報導
衛生署明訂勞工健檢不得加驗愛滋,卻有公司要求員工體檢,加做愛滋病毒檢驗項目。對此,疾管局昨表示,公司、學校或醫療院所的健康檢查,都不得強迫加驗愛滋項目,否則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對勞工生理隱私,雇主沒有「知的權利」,不應漠視並違反條例規定。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說,最近接獲兩起愛滋感染者,因不願暴露愛滋感染病史,導致工作不保案例。她說,感染者A先生,日前剛通過某大型餐飲店的外場服務人員面試,發現新進員工健檢項目包含愛滋。
另一名感染者B先生,是某金融公司業務人員,得知公司要檢驗愛滋後,主動要求醫院對愛滋檢驗結果隱匿處理。結果繳回體檢單後,卻被主管懷疑有愛滋病。原來院方只對有要求隱匿處理的B先生,在愛滋檢驗項目上標示「已檢驗」,未像一般員工清楚標示結果,引起雇主質疑,最後還被迫簽下自願離職書離職。
林宜慧表示,衛署雖有規定,但若資方強制要求,勞工「怎敢對老闆說不!」呼籲企業主不應漠視並違反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