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愛滋病與他人性交 男遭訴【2011/10/04 中央社】

陳姓男子今年8月間涉嫌在台北火車站男廁,隱瞞其為愛滋病患而與少年發生性行為。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他起訴。

檢方表示,43歲的陳男明知自己為愛滋病感染者,竟於今年8月3日晚間8時許,在台北火車站男廁內,隱瞞其為愛滋病患,以口部接觸少年的性器官,發生危險性行為;2人因聲音太大遭人報案,當場在廁所裡被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員警以現行犯逮捕。

檢警偵辦期間,2人均表示,原本不認識,是在廁所遇到,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目前少年尚未檢驗出是否感染愛滋病,無法證明陳男傳染於人。

檢方經查,陳男於民國87年4月13日經通報為愛滋病患者,且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有登錄紀錄。

檢察官審酌,陳男涉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明知自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尚未傳染於人罪嫌,將他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