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2011/08/31 蘋果日報】

施壽全

台大醫院驚傳誤將愛滋病病人器官移植的不幸事件,在紛至沓來的評論中,一個與此事有關,其實存在已久,但卻一直未被提到檯面上來正式檢討的議題是:在人權保障上,為維護愛滋病病人隱私權所衍生出未盡公平的現象。

除了少數慈善團體與專業醫療人員外,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病病人,迄今仍普遍抱持著推辭排斥或敬而遠之的態度,嚴重影響了後者的權益;因此,當前法律對於愛滋病病人,可說已極盡保障之能事:雖然他們納入疾病管制局列管系統中,但健保卡內不會註記,家人、僱主也都不能曉得,他們可以沒有困難的就學與就業。他們在某指定醫院追蹤,了解其背景的人員不得無故洩密;他們到其他醫院就診,該醫院除非給予檢查,否則就完全不知其為愛滋病病人,而因法令規定,要對任何人進行愛滋病(HIV抗體)篩檢,需要徵得受檢者同意,不同意就不能檢查,如此一來,就可免除了該病人可能受到差別或不當待遇的疑慮。

然而,嚴密保護愛滋病病人的同時,也使得與他們有所接觸者,承受了不確定的風險。雖然有關愛滋病預防的正確理論是「除非含有病毒的血液或體液交滲進入體表皮膜損傷處,否則親近愛滋病病人是安全的」,換言之,接觸或照顧愛滋病病人,僅需要一般性防護即可。問題是,理論是理論,如果僅依賴一般性防護,萬一出錯而感染愛滋病,其後果非同小可,所以照顧者在知情的狀況下,有些人會採取稍微加強的防護措施,其心理與實務執行的考量無可厚非。而若是事前不知情,一般防護不幸真的發生疏漏,誰來保障這些工作人員的權益?到時再談怎麼補償,恐怕都已太遲了!

忽略醫療人員權益

除非科學的進步已發現迅速徹底的治癒方法,否則,希望一般人對愛滋病病人可以毫無窒礙的悅納接受,顯然不切實際,所以才需要立法來保障他們的隱私與權益。然而,也因為保護確實足夠嚴密,資訊幾近封閉,讓列管病人資料不能與器官移植系統連動,失去也許能早一步提醒的機會,與此次憾事的發生可說也有關聯。

而且,藉此事件也可讓社會大眾知曉,就愛滋病來說,與病人比較,眾多醫療從業人員,乃至於不知情在病人周遭活動的人,其權益的保障相對是較被忽略的。我們社會,藉由扶持弱勢來彰顯公理正義時,也不應或忘了,一般人避免「職業傷害」或「無妄之災」的基本人權,也需要保障!

作者為馬偕醫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