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原因 「不愛了」多過「外遇」【2011/09/01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英國最新調查顯示,「不再相愛」成了離婚主因,其次才是常見的「外遇」。這項調查詢問上百名辦離婚的家事律師,百分之二十五認為離婚起因於外遇,但百分之二十七卻認為沒感情才是主因。負責調查的專家指,這可能代表現代夫妻比過去更能接受婚外情發生。

廖輝英:難界定

此調查是根據近千對夫妻的經驗所得,並發現訂定婚前協議的比率明顯增加。兩性作家廖輝英說,婚前協議在台灣仍不普遍,她認為許多時候婚前協議保障的是較富有的一方。廖輝英認為不再相愛及外遇並非絕對,很多人雖然嘴上說是「沒感情」,但事實上很可能是愛上別人,所以先「外遇」還是先「沒感情」是很難界定的。

長期任台北市松德婦女服務中心法律諮詢律師袁大蓉指,個性不合或不再相愛往往只是離婚表面因素,實際上九成離婚官司主因都來自金錢問題。此外,外遇也是要因之一。

李明依認同調查

藝人李明依去年底和美籍老公Peter離婚,卻花了十一年、約一千兩百萬元才正式結束婚姻。她同意夫妻離婚主因是不再相愛,「現代人勇於表達自己,不再受限於傳統,不再相愛就離婚,且不只是年輕人,連中、老年人也不想再為家庭、小孩犧牲,只想為自己而離婚。」女星戈偉如今年一月和城揚公司總經理李紀曾簽字離婚,以自身為例,她並不同意離婚主因是「不再相愛」,覺得自己是因為和前夫個性不合才無法走下去,也跟出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