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只罵恐龍法官 檢方也要檢討【2011/07/18 中國時報】
林金池/特稿
日本女大學生遭性侵事件餘波盪漾,當外界不斷指責批評「恐龍法官」,卻疏忽檢察官「重罪羈押」的偏頗心態,如果將責任全歸罪院方,未來恐將造成寒蟬效應,法官迫於輿論壓力,只要聲押即准,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嚴重戕害司法人權。
大法官三二九號釋憲案,羈押權由檢方回歸院方,檢察官、法官在「強制處分權」中扮演相互對立角色,透過相互制衡的制度設計,藉此保障司法人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規定,羈押必須符合逃亡、湮滅勾串、重罪等三大理由,檢察官必須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以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交由承審法官裁定。
制度設計如此,謝東憲交保的責任歸屬就很清楚,檢察官光憑涉犯重罪就聲請羈押,卻不思考如何補足逃亡、重複犯罪等理由,這種「重罪羈押」心態,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在證據還沒齊備前,強迫法官作出心證,這難道不是未審先判?未來萬一證據不足,或發現押錯人,難保不會讓空軍江國慶冤死事件再次重演。
誠如板橋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去年回母校政大演講時所稱,十多年來檢察官丟掉羈押、搜索、監聽等權力,主要因為檢察官積極辦案,權力不能過於強大;法官權力很大,卻因被動審理,不能主動審判,這是保障人權的制度演進。
因此,基於偵查犯罪、維護人權等不同立場,檢院雙方本來就應有所攻防,檢察官沒有齊備羈押理由與事實就要求聲押,交保後還將責任怪在院方,這就好比學生考試交白卷,不及格後還怪老師亂打分數般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