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性交易將採「適度開放、有效管理」【2011/07/14 經濟日報】
徐碧華/即時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認以「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管理成人性交易。未來地方政府依法得設定特定區域,在區域內可合法從事性交易。
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11月6日作成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社維法第80條第1項有關「罰娼不罰嫖」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該條文將於100年11月6日失效。內政部因而修法因應。
修正條文授權地方政府,得在都市計畫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遊憩用地範圍內,規劃性交易服務者得從事性交易之特定區域。但為避免對民眾居住生活品質造成負面影響,性交易場所必須距離文教、宗教設施適當距離。
內政部表示,未來在特定區域內依法進行的性交易行為,性交易雙方皆不罰;而違反本法及自治條例規定進行性交易活動者,性交易雙方都予處罰。
將來要經營性交易場所或從事性交易服務,都應依法辦理登記,申請執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至於目前各地方依據現有規定已合法存在之性交易場所,基於特定歷史背景因素及既有權利保障之考量,各該地方政府可允許其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所定條件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