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色情的分「稅」嶺【2011/07/03 工商時報】
林國賓
看在觀眾眼裡,脫衣舞活色生香,具有相當大的感官刺激效果;但在美國某些法官看來,這類表演舞蹈性感有餘,但根本稱不上藝術。
是不是藝術,差別可大了。
根據今年6月上旬紐約州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的一項判決,夜店內的脫衣舞表演不屬於一般的藝術舞蹈,不具戲劇或音樂等藝術表演類的稅負豁免資格,因此夜店必須繳交銷售稅。
這宗該不該繳稅的官司案主是紐約州阿巴尼一家叫Nite Moves的夜店,紐約州稅務局於2005年進行查稅時,認定店家未依規定申報脫衣舞表演的相關營業銷售收入,根據入場費與私人表演等收入核算出應補繳約12.5萬美元的銷售稅。
夜店演脫衣舞 要繳稅?
Nite Moves隨即就補稅一案向有關當局提出行政訴訟,宣稱「店內舞台上或私人包廂內的舞蹈都屬於戲劇或音樂類的藝術表演」,符合該州稅法稅負豁免的條件。
該州行政訴訟法庭召開聽證會後,法官支持夜店的說法,因此判決Nite Moves不需補稅。這回換紐約州稅務局對結果不滿,因此上訴稅務上訴法庭。
稅務上訴法庭審理後推翻行政法庭的判決,認定稅務局依法向夜店課徵銷售稅有理。不久後,夜店再向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的4名法官最後也支持上訴法庭的判決,裁定夜店必須補稅。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夜店的主顧視女子在台上表演的豔舞為脫衣舞,夜店可藉由這些脫衣舞創造的營收來源包括入場費、包廂坐檯費、非酒精飲品的銷售以及舞者付給店家的場地費。
審判長艾根(John C. Egan)在長達9頁的判決書中提到,法庭參考許多判例並深入探討諸如戲劇或音樂藝術與舞蹈的定義,以及討論Nite Moves是否符合娛樂場所的範疇,因此最後的癥結點就在「夜店所收的入場費與私人舞蹈欣賞費,是否與現場戲劇舞蹈或音樂表演的收費性質一樣」。
夜店請來一名文化人類學的專家出庭做證,該名專家有豔舞的研究背景,曾親自到該夜店參觀並看過夜店錄製的脫衣舞光碟片,她在法庭上證稱:「夜店的表演的的確確就是現場戲劇舞蹈的演出。」
該名專家說,在夜店中表演像是脫衣舞的這類私人舞蹈,包括舞步與肢體動作就與一般舞台上的舞者雷同,因此符合舞蹈表演的範疇。
脫衣舞是一種舞蹈
但法院的法官並未採納這名專家的說詞,而是接受上訴法庭的見解。上訴法庭的審理文件指出,夜店內的豔舞表演者並未強制進行正式的舞蹈訓練,僅是透過影片或向其他舞者學習跳脫衣舞的技巧。
法院因此認定夜店上訴的理由並無根據,夜店提供的豔舞並未構成現場戲劇或音樂表演的定義,而且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具免稅的要件。
夜店的代表律師麥克柯勞夫(Andrew McCullough)一方面表示將在研究判決結果後再決定要不要上訴,同時堅稱脫衣舞就是藝術舞蹈,他說:「脫衣舞與芭蕾其實是一樣的東西,若說其間有何差異,那就是芭蕾是比較精緻的舞蹈。」
麥氏還說,判決結果對夜店的影響不大,因為大多數有豔舞表演的夜店,營收主要來源是賣酒。但他也坦言,Nite Moves另外還有一件金額更大的補稅官司要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