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治性侵犯 衛署:恐龍法官【2011/06/23 中央社】

最高法院今天裁定,性侵犯應在醫院治療。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聞訊指出「又是一個恐龍法官」,他說,性侵犯不是精神衛生法認定應強制治療的病患,應回歸矯治體系。

1名林姓男子因猥褻女兒被判處應強制治療,遭檢方送交台北監獄,林妻提起聲明異議。最高法院認為,監獄不夠專業,應在醫院治療,今天撤銷林男移送監獄執行。

石崇良認為,做出判例的最高法院法官把「性侵犯」和「精神病患」混為一談,醫師沒有權力把性侵犯拴在醫院,而且再犯高危險的性侵犯出入醫院治療,也會讓病家感到不安。

他解釋,「精神衛生法」規定有自殘自殺或傷人之虞精神病患,應強制治療,所認定的疾病包括重度精神分裂症、重度憂鬱症等,就是沒有包括性侵在內,因為性侵是人格異常、性偏差,性侵犯是「犯人」,不是精神衛生法認定的精神病患。

他說,性侵犯服刑時,沒有環境刺激性侵欲望,往往表現良好而獲得假釋,此時司法機關對性侵假釋犯安排「社區處遇」,由特約精神科醫師進行評估及治療,如果評估再犯高風險,將回報司法機關,重新收監或移送強制治療。

石崇良說,全台灣只有司法機關所屬的培德病床,有15張強制治療病床可以進行性侵犯的矯治,警察全天看守,防止性侵犯脫逃或再犯,一般醫院的精神科沒有司法系統協助,醫師只診治幾小時,不能擔保性侵犯其他時間都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