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婦女歧視公約上路 性別平權仍有長路要走【2011/06/23 中廣新聞】
(李人岳報導)
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不過為了落實性別平等、並且和國際接軌,立法院在5月下旬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希望透過國內法的制訂,落實聯合國CEDAW公約的精神。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政府必須在3年內檢視國內的所有法規和行政措施對於性別平等議題,是否有需要修正之處?政府同時必須每4年提出性別平等工作的國家報告,並邀請民間團體撰寫「影子報告」,由國內外學者專家檢視。未來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的工程,行政院也將成立「性別平等處」,從民國101年開始推動後續工作。
推動落實CEDAW公約的律師尤美女指出,立法院在2007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不過又經過了4年,才在今年通過施行辦法。她指出,過去在司法訴訟上,人權團體無法直接援引聯合國公約,只能視為原理和原則,缺乏實際的效力,如今CEDAW公約施行法的第2條明文規定,CEDAW公約中的相關條文,就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t)。
不過勵馨基金會副研發長伍維婷指出,過去法院許多恐龍判決,往往是傳統文化和性別刻板印象所造成,政府應該針對傳統文化提出積極作為,對於五院機關的內規,也應該納入懲罰條款(t)。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秘書長李萍則指出,政府組織改造在即,未來的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究竟要如何運作?如何落實CEDAW公約施行法的條文,其實還有很多路要走(t)。
外界也不免質疑,從「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避免懷孕歧視的落實情況來看,職場現實和理想還是存在落差,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就認為「徒法不足以自行」,現有的申訴機制和宣導都確實不足,有必要加強(t)。曾昭媛也指出,對於「跨性別」者的案例,聯合國CEDAW委員會在去年就做出一般性建議,具體指出對婦女的歧視也包含對性傾向和性別的歧視,他建議政府,未來在檢討政策和推動修法、立法時,應該與時俱進,納入CEDAW的一般性建議(t)。台灣女性學學會常務監事陳瑤華也說,政府應該隨時納入聯合國對於CEDAW的相關解釋和建議。
婦女團體指出,傳統文化中對婦女歧視的案例層出不窮,例如根據財政部統計,女性放棄繼承權是男性的3倍,表面上這牽涉到土地、房屋和財產,更重要的是涉及了創業、貸款、就業或生活,顯示政府有責任從點點滴滴中改變歧視的觀念(t)。
然而,台灣並不是聯合國的成員,要如何落實聯合國的申訴管道和監督機制?婦女團體表示,CEDAW公約在世界上已經有180個締約國,在各國享有國內法的地位。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卻能透過立法程序,將CEDAW的精神落實為國內法,未來希望在國內建立聯合國所架構的申訴管道與機制,才能和世界接軌;更需要透過非政府組織NGO的努力,把這樣的訊息、制度和成果在國際間展現,讓國際看到中華民國對於推動婦女人權平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