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霸凌 豈止與「性」相關【2011/06/11 聯合報】
吳文清/諮商心理師(澎縣馬公)
報載,立法院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言語上的性霸凌,最重可予輔導轉學,甚至退學處分。然而,言語霸凌豈止與「性」有關的問題,若罵人死胖子、恐龍妹、雜種,或腦殘呢?其處分是否也該明文規定?
誠然,「性霸凌」入法使得性別平等的保障網,更進一步地擴張與綿密,不過,這是否符合霸凌行為的基本定義條件:一、兩造勢力不對等;二、長期反覆性不斷發生;三、具故意傷害意圖;四、呈現對生理或心理侵犯的負面效果。如果符合,那麼罵人死胖子、恐龍妹或腦殘等,是否也可定義為身材霸凌、長相霸凌、智商霸凌?否則,當罵人死玻璃等會面臨轉、退學處分,罵人恐龍妹或許只招來老師幾句訓誡,如此,性別平等教育似乎排擠了其他主題的平等教育。
校園內的霸凌、歧視或欺凌行為,往往源於無法理解、接納與自己不同的人的心態,或許因為幼稚不成熟,而嘲笑他人或跟著同學起鬨;或許起因關係衝突、情緒不滿而脫口辱罵或激動出手,無論如何,行為的導正與觀念的轉化,仍然要藉由諮商輔導的專門知識與技術,協助孩子們學習相互理解、相互接納,進而相互欣賞與尊重。
至於法規的重要任務,不論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國民教育法等,應該以專業輔導人員的充實,相關情緒教育、生命教育課程的規畫為主。而非著重在創造名詞、加重罰則等宣示、威嚇的策略上。
教育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應拿出誠意,釋出經費與資源,真正落實校園專業輔導工作才是治本之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