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修法 本會期過不了【2011/06/10 蘋果日報】

台少盟籲納媒體自律法務部:無強制力

【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社會福利暨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協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兒少團體建議,危害兒少權益的報導內容、定義、違反的處理方式,授權主管機關邀報業代表、學者專家另訂,但法務部認為,報業公會非公部門,恐無強制力,昨協商無果,擇期再協商。

暫緩三讀協商未果

因立院下周二休會,召委劉建國說,若無延會或臨時會,「(修法)大概要等下會期了。」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昨晚發表聲明,譴責內政部沒有修法決心,要求內政部下會期扛起修法責任。

《兒少法》去年初審新增規定,報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繪)犯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等的細節文字或圖片。但媒體質疑限制範圍過廣,立院暫緩三讀,進行協商。

台少盟等團體昨提說帖,授權主管機關邀報業代表、學者專家另訂報導範圍,並由報業公會自訂自律規則,違者由公會處置,超過一個月未處置,才由主管機關邀學者專家審議。但法務部官員昨認為,此舉「可能只有宣示效果。」

爭監護權不得報導

此外,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媒體對遭虐待、家暴的兒少,或收養事件的當事人、關係人,都不得刊載足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媒體代表認為,此規定窒礙難行,如港星謝霆鋒與張栢芝夫妻傳將離婚,互爭兒子監護權,媒體若予報導,豈不就要被罰。但內政部與台少盟都認為條文無需調整。兒童局長張秀鴛說,保護兒少不分國籍,台灣媒體不適合報導。台北市報業商業公會總幹事劉永嘉昨說,公會希望修法兼顧兒少權益與報業經營,具體內容等月底理監事會確定後,再向內政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