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 性霸凌入法【2011/06/07 聯合晚報】
舒子榕/即時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明確定義「性霸凌」,凡是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都被視為性霸凌行為。教育部訓委會主任柯今尉舉例,有些國中男生行為比較女性化,被其他同學踢、打,甚至到廁所檢查男性生殖器,同學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霸凌。
教育部在這項法案初審時表示,未來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都算性霸凌,學校可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嚴重者將面臨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