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兒少新聞 學者:應平衡社會責任【2011/05/26 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針對電視新聞報導性侵女學生案過於詳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日開鍘,加上兒少法修法,使得新聞自由的尺度再受關注。新聞學者陳清河、胡幼偉都支持以社會責任角度去探討,可以做一些適度的規範;學者賴祥蔚則表示,修法要從能否達成目的,以及打擊面是否會太大的前提下,多加徵詢各界意見。
桃園某國中女學生遭性侵害案件,電視新聞報導出現女學生的背影、校長訪問、就讀學校等訊息,NCC對台視、中視、年代新聞台與東森新聞台等四個頻道祭出六萬元罰鍰。另外,立法院正協商兒少法修正案,限制媒體對兒少身心健康影響的報導,但也引發新聞自由限縮的爭議。
世新傳播學院院長、政大廣電系教授陳清河受訪時對此指出,如果過度規範,會造成新聞探索與報導自由的壓抑,但是從社會角度來看,如果新聞內容太過暴力,對性侵被害人或兒少隱私過度曝露,也不是社會所樂見的情形,「兩者之間要取得平衡點」。
「新聞是有影響力的通路,任何新聞都要注意社會關懷面。」陳清河說,過去媒體報導向來都是自由心證,自律和他律找不到一個標準,在不完全限制新聞自由前提下,如果可以有一體適用的規範,抓出一個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的平衡點,回到法律的規範,大家會更健康一點。
「報導的動機倒底是什麼?是談個案還是背後突顯的社會問題和現象?」師大大傳所教授胡幼偉指出,如果報導的動機是著重犯罪犯治和預防,就不需太過描述被害人相關細節,並且可以從犯罪防治、社會工作者的觀點,就犯罪預防的角度提出重要的建議和提醒。
胡幼偉強調,過去傳統的社會新聞報導,都是強調光怪陸離、故事的聳動性以刺激收視率,但是人權的保護不亞於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是相輔相成,修法並無意限制報導,只是不要過度曝露犯罪被害人,或影響兒少身心健康。
台藝大廣電系主任賴祥蔚則以美國為例指出,各州通過的類似限制媒體報導的法案,過去多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基本上應以能否達成立法目的,其次則為就算達成目的,打擊面是否太大這兩項原則去評估。
就算限制新聞報導以減少兒少身心健康內容,但民眾透過其他管道還是可以取得,賴祥蔚說,能否達成限制目的還要再討論,可以有一些規範,但是最好再多徵詢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