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揭發黑暗面是媒體天職【2011/05/26 蘋果日報】

去年底民間社團扮演壓力團體的角色,要求政府修改《兒少法》。由於該法對新聞自由嚴重限縮,引起輿論界強力反彈,部分立委也感到不妥,拒絕表態支持,於是退回內政部重議。經過兩次公聽會,最近內政部提出「《兒少法》再修正草案」,雖納入報紙自律機制,但內容並無重要修正,對新聞報導的限制未無減。

何為犯罪定義不清

新聞界最在意的是第44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內容如下:「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一,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二,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這項修正案在法律上仍有大問題:一,什麼是「犯罪」、「血腥」、「色情」的定義?犯罪不包括性侵、吸毒嗎?層次不分,定義不清的概念必然限縮新聞自由,違反立法原則。二,禁止描寫細節,也是範圍不明。寫到什麼程度才是犯罪細節?連勝文被打一槍的新聞根據《兒少法》只能兩百多字交代事件輪廓,不得描寫子彈從右臉頰貫穿口腔從左太陽穴穿出,因為是血腥、細節的描寫。但是新聞這樣做如何滿足閱讀者知的權利?這是馬虎又不負責任的報導。另如普通級優質電視如「探索」頻道都有詳細解夠複雜犯罪手法的節目,難道兒童收看了就會模仿嗎?對報紙粗糙設限,極為幼稚可笑。

這項草案的修訂素質低落,可從兩方面看出:一,立法機關沒有遵守「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普遍原則,也有違憲之虞。二,草案明顯牴觸民主立法三原則:「比例原則」,兒少福利僭越位階壓倒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許多定義不明的罪行;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民間社團經常批評報紙刊登太多犯罪新聞,包括性侵兒童的新聞。然而如果不是報紙勇於揭發社會陰暗面,民間社團、立委會發現問題的嚴重性,因而修訂性侵法令來加重犯人的刑期和矯治嗎?社會不會因為政府禁止報導就變得一片祥和。

立法限縮荒謬至極

天下沒有正常的人會反對兒少的福利,但是把兒少福利置於言論自由之上,還以立法來限縮、規定媒體的專業運作,是最大的荒謬。讓公民團體,學者專家和媒體共訂自律,讓民間社會主持他律,修法必須合乎新聞、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以及民主國家的立(修)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