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不得描述犯罪」 報業公會:新聞自由大倒退【2011/05/26 NOWnews】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內政部近日提出兒少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款限制不得刊載描述犯罪、色情等細節的圖文,由於定義過於廣泛且不夠明確,可能違背媒體客觀、完整報導之天職;台北市報業公會25日發表聲明,對其中第44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完全無法接受」,強烈批評該條款不只侵害公益以及民眾知的權利,也將是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

兒少法再修正草案第44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以及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北市報業公會反對上述兩款,因為就新聞實務而言,犯罪、血腥、色情等詞,定義過於廣泛,若報導細節文字或圖片,動輒觸法,將與媒體客觀、完整呈現新聞內容的天職相悖,不只侵害民眾知的權利,也將是台灣新聞自由大倒退。

另就法律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而言,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測性及可司法性,若不確定法律概念過於空泛(如血腥、色情),導致審判者、執法者有恣意解釋空間,即有違明確原則,與「罪刑法定」之意旨不符。

報業公會聲明指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媒體責無旁貸。犯罪事件不會因為媒體沒報導而消失,反而會由於限制媒體報導而被忽視。媒體披露相關新聞,更能使社會及主管單位重視兒少問題,從而促成兒少更安全的生活環境。這也是報業公會各會員報處理兒少相關新聞向來極為慎重的原因。

報業公會針對上述兩款條文提出修正草案如下:「新聞紙刊載下列二款內容不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但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或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或大量使用描述(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二、過度或大量使用描述(繪)暴力、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