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不得描述犯罪」 侵害知的權利【2011/05/26 聯合報】
張錦弘、曾雅玲、鄭宏斌、程嘉文、李順德/台北報導
內政部近日提出兒少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款限制不得刊載描述犯罪、色情等細節的圖文,由於條文定義過於廣泛,且法律概念過於空泛、不夠明確,可能違背媒體客觀、完整報導之天職,台北市報業公會昨天表示完全無法接受,籲請各界正視,並提出報業公會的修正草案。
昨天衛環委員會朝野協商,得出「媒體先自律、逾期不理再他律」初步結論,但台北市報業公會仍聲明無法接受。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昨晚表示,兒少法第四十四條修法方向,是期待媒體能先自律,由報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若報導有違法,就先依自律規範來處置;若媒體逾期不處置,之後才是他律。
兒少法再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以及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北市報業公會反對上述兩款,因為就新聞實務而言,犯罪、血腥、色情等詞,定義過於廣泛,若報導細節文字或圖片,動輒觸法,將與媒體客觀、完整呈現新聞內容的天職相悖,不只侵害民眾知的權利,也將是台灣新聞自由大倒退。
其次,就法律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而言,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測性及可司法性,若不確定法律概念過於空泛(如血腥、色情),導致審判者、執法者有恣意解釋空間,即有違明確原則,與「罪刑法定」之意旨不符。
北市報業公會針對上述兩款條文提出修正草案如下:「新聞紙刊載下列二款內容不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但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或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或大量使用描述(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或大量使用描述(繪)暴力、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