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霸凌納性平法/譏人 娘砲 最重可被退學【2011/05/20 自由時報】

比照性侵害、性騷擾 予以規範

〔記者曾韋禎、胡清暉/綜合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性霸凌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往後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算「性霸凌」,最重可退學。

草案同時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通報義務,違反通報義務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者,最重可予免職,並提起刑事告發。

修正草案明確尊重多元性別差異,增列為性別平等教育之內涵。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說明,過去「性騷擾」和「性霸凌」在認定上相當模糊,此次修法把兩者加以區分。

嘲笑死gay、男人婆 也不行

柯今尉舉例,嘲笑他人「死gay」、「娘砲」、「男人婆」等,經調查屬實,加害人輕則要接受心理輔導、向受害人道歉、上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重則記過、留校察看或退學。

柯今尉指出,此次修法把「性霸凌」納入學校防治範圍,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草案也規定,校方應尊重不同的性別認同,為其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也不得在招生、就學許可時,予以歧視。對於懷孕的學生,校方有義務提供其必要之協助。

初審也通過附帶決議,規範校方不得因為刻板的性別印象,對於學生的髮式、服裝予以處罰。

初審也通過條文明定,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有通報義務,若執行業務時獲知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須在廿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違者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若上述人員違反通報義務,最重可予解聘或免職。

至於有立委或民間團體呼籲增加刑責,柯今尉強調,修法內容已提到,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法告發。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指出,支持修法,更希望落實執行,杜絕師師相護。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則說,首次聽到「性霸凌」字眼,希望定義要明確並加強宣導,避免造成執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