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變傷害罪 同志命案刑度減半【2011/04/28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同志間劈腿引發的男子黃永坤被殺命案,台灣高等法院廿七日宣判,合議庭認定動刀的簡有志,只涉及傷害罪,判刑一年;釀成慘劇的白玉民,並無殺人犯意,撤銷一審殺人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八年。
卅六歲的簡有志,與四十一歲的白玉民、四十五歲的黃永坤常一起喝酒,三人是同性戀關係,黃、白二人都是簡的「女朋友」。
去年二月十九日晚間,簡、白相約到萬里泡湯,再到金山大鵬村黃某租屋處喝酒,一直喝到廿日凌晨,簡有志外出買酒,簡出門,黃就因酒後性慾高漲,將白邀至臥室親熱,不久簡男回來撞見二人親密行為,白男懊惱萬分,起身穿衣服時怪罪黃男,兩人因此爭吵並扭打。
原本袖手旁觀的簡男,見白男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因拉扯從外褲口袋跌出,就反射性的撿起水果刀,白男見狀衝口而出「阿志,你先動手,不然水果刀被他(黃)搶去,我們兩人就糟了」,簡有志於是加入戰局,在防止黃男奪刀時持刀揮擊黃男,造成黃男胸、腹、腰、頸、手、臉等處有多處淺刺傷。
判決指出,白男這時由怨轉恨,衝到廚房取出水果刀,朝黃男左臀刺下,並趁黃因痛轉身時,猛戳他的腹部、臀部和陰囊及鼠蹊猛刺,把下體和睪丸都刺傷。簡某還把黃踹倒在床上,再繼續與白某喝酒。黃永坤最後因傷及股動脈引發出血性休克死亡。
簡、白二人直到廿日清晨酒醒後,發現黃某冰冷屍體,才知道闖下大禍,為假裝事不關己,簡有志還以乾弟弟身分,向警方報案。檢警勘驗現場發現床上血跡斑斑,且簡某當時衣服沾染血跡,警方循線破案,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