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同性師生戀 女副教授敗訴【2011/04/27 中央社】

台北市1所大學女性副教授不滿遭1名女學生指控兩人有親密關係,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法院審理,根據2人互傳簡訊等內容,認定2人不僅止於師生關係,判女教授敗訴定讞。

這名副教授當初提告指出,女學生在民國96年9月選修她開設的通識課程,並在97年3月起擔任她的教學助理,女學生後來主動向她分享心情,自己本於師長身分給對方輔導與協助;沒想到女學生在98年6月初向她表達愛意,並表示要離家與她共同生活,遭她拒絕。

這名副教授指出,對方不滿求愛遭拒,竟以自殺要脅,並四處散布2人有曖昧關係的傳言,向同學表示要毀掉她;甚至向校方申訴雙方有「肢體上親密關係多次且長達1年」、「發展如男女朋友間的親密關係」。副教授認為對方造謠,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1元。

法院審理時,女學生則主張,因常向副教授傾吐心事,又擔任對方教學助理,2人常以網路、手機簡訊聯繫,進而交往;但2人於98年4月分離後,她因無法負荷2人分離,又收到副教授以msn傳「我恨你」、「我不在乎生命的長短,就讓我一次還你」的訊息,導致她身心煎熬,告訴家長,並求助心理諮商中心。

女學生主張,家長向校方申訴後,校方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經調查後,認定2人確有超越師生的親密關係,否認侵害副教授名譽。

法院一審時,法官根據2人曾互傳「我恨你」、「如果你一直不理我,我會很慌很慌」等訊息,認為雙方應不僅止於師生關係,判副教授敗訴。副教授不服,提起上訴,仍主張女學生四處散布不實謠言,讓她痛苦不堪,幾乎崩潰。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法院已對事實調查清楚,認為副教授上訴無理由,仍判她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