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性向的六大謬誤【2011/04/26 蘋果日報】
林水波
民進黨總統初選已進入最後投票階段,對性向的提問或問責,引起各方討論與批判。不過,這個提問在本質上存在一些可議性,值得再商榷之處,非加以釐清不可。
首先、本項提問似有雙重標準之嫌,即著重在特定參選人,並非一視同仁要求每位參選人表明性向。何況,每個人的性向本是複雜的組合,並呈現連續體的現象,並非異性戀者就沒有同性戀傾向。
第二、在雙重標準的制約下,就提供令人政治想像的空間,而有動機並不單純的嫌疑,提問者可能藉之影響初選出現的參選人。至於其他理由的提出,恐是試圖掩護自己的意向而已。
性向無關違法行為
第三、「忠於身體才會忠於性向,忠於性向才會忠於人民,忠於人民才會忠於國家」的論述,其中所展現的邏輯相關,本至為牽強,因歷史上的領導人,大體上均忠於前二者,但未必出現第三個相關。
第四、公職人員公佈財產本是法律的強迫性規定,目的在於防止是類人員出現不明來源的財產,以防止任何政治貪腐的情勢,而公職人員並沒有公佈性向的強迫性義務,性向如何也未必與任何非法行為有所關聯性。是以,這種類比推論是沒有正當性。
第五、假定謬誤至為明顯,台灣與冰島、巴黎及柏林的性認知及包容度迥異,絕不可任意等同化。尤在性向恐萎縮參選人當選空間的台灣,更無權惡意要求他人公佈。
第六、這項提問極可能破壞台灣過往大家共同努力建構的性別友善環境,猶回到性別霸凌的情勢,本是一項高度破壞性的可議論述。
總統初選和大選最好能在公平的氛圍下競逐,並以總統這個職位所要承擔的政治職務,建構議題管理的競爭,以供主權者的抉擇,才是選舉應為的政治典範。至於性向這個議題,本至為排他性,也不可任意窺視。祈待歷經多次選戰洗禮的利害關係當事人,信守廉正選舉的政治規範,不再提問可議性頗高的不當議題。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美國匹茲堡大學公共政策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