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暴衝式」的性犯罪處遇【2011/04/08 蘋果日報】

(紀惠容)

連日來,社會各界對於發生在雲林縣女學生的不幸事件,紛紛援引他山之石,對性罪犯提出多項處遇建言。勵馨基金會基於20多年個案服務的實務經驗,認為對性罪犯應採取預防性的治療及處遇措施,而非嚴厲報複式的全面懲罰,所以主張應該對於性罪犯1.犯罪成因加以鑑定,以利及時且有效的獄中治療;2.犯罪案型予以分類,以鼓勵輕度案型之犯罪加害人更生之可能;3.依其犯行危險程度及再犯可能性,予以分級登記並有條件的公告。

依案型公佈惡狼

勵馨主張的台版「梅根法案」,始終強調須先有性犯罪成因、案型之分類、危險分級之後,才有條件的公佈犯罪者資料,並搭配適當的配套措施,才不至於在勞師動眾之後,只給各界一個形式上的交代,卻無法達成真正有效的防制再犯的社會期待。

首先,勵馨並不支持全面性的公佈所有性罪犯的個人資料,但是勵馨認為,對於特定危險類型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加以公佈,是可藉由外控力的方式,協助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性罪犯,增加自我警惕而降低再犯的可能,這也是美國「梅根法案」的重要立法精神。勵馨是以《刑法》之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而非以應報思想為基礎,無論援引美國「梅根法案」的登記制度或社區公告制度,目的都是在於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而非採取羞辱式的報復主義。

勵馨之所以不支持全面性的公佈所有性犯罪者的資料,在於針對「熟識性侵」、「家內性侵」及「兩小無猜」等案型,若公佈其個人資料不但無法達到保障公共安全的實益,反而容易使被害人陷入為難的生活處境。

另外,針對少數屬於生理因素異常的性犯罪者,對其實施「性衝動藥物治療」作為輔助性治療手段,抑制其性衝動、但不影響性能力,是能切中病灶、有效預防再犯。但是,勵馨必須再次呼籲並正名,「化學去勢」的俗稱容易被誤解為對性犯罪者的報復,以「去勢」全面剝奪性犯罪者的性能力作為補償,並非恰當。猶如對於非生理偏差的性犯罪者,即使施以「性衝動藥物治療」只怕會發生「頭痛醫腳」的謬誤,唯有透過長期且密切的心理治療及人格行為評估,才能使這類型的性犯罪者學習調整自我控制的有效方式及求助管道。

在社區處遇監控措施中,現行的電子腳鐐有其監控距離的侷限性,勵馨主張對於高危險之性犯罪者應施以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確實掌握受監控者之行為,方能進行有效監控。

對於不接受社區處遇或配合態度不良之性犯罪者,應建立配套處罰措施,加強實質約束力,如對於不接受診療或未完成社區治療的假釋犯或緩刑者,一律取消其假釋或緩刑。又對於高危險性的受電子系統監控者,若一旦發生再次犯案的情形,是否根本就應該考慮終身監禁之處遇?

最後再述,此次激起社會大眾強烈義憤的雲林縣女學生不幸事件中,被千夫所指的關鍵處,即在於該名屬於多次累犯的性犯罪者,是在修法之前犯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不適用《刑法》修正後的刑後強制治療規定。

以行為矯治為主

但是,勵馨認為對於性犯罪者的治療處遇不應該以「處罰」或「處分」的概念對待,而是對性犯罪者行為矯治的「更生協助」。倘若以此為思考基點,勵馨希望提醒公部門,對於性犯罪這種十分特殊的犯罪類型,不必然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固著思維,而導致為數眾多的獄後性犯罪者仍散逸於刑後強制治療措施之外,而形成治安的隱憂、再犯的伏流。

作者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