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美梅根法案 高危險性侵犯公布姓名照片【2011/03/29 聯合報】
李順德、陳洛薇/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為加強社區監督力量,將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出獄後,如評估具高再犯危險者,得由法官權衡裁定,公告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由於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的規定,是在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於該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此次修法,政府擬修補此一矯治空窗。
立委陳瑩等在立法院社環委員會質詢,要求公布高危險性侵犯檔案資料,由於事涉更生人個資,引起不少討論;江宜樺主張,具有高再犯危險的加害人都應公布,內政部已將修法版本送政院審議。
不過,公告照片由誰來衡量,目前送院版本有甲乙兩案,司法院認為應由執行檢察官許可後公開,法務部則主張「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後公告」,檢院似乎都不想當「壞人」。
上述修法是仿美國「梅根法案」,將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資公開,供社區民眾查詢,可避免類似悲劇發生。家防會執行秘書簡慧娟說,將再研議授權子法,公布更生人資料的細節。
江宜樺在立委許舒博、劉建國質詢時坦承,日前出現刑後處遇通報延誤,內政部已對警方祭出三級連坐懲處。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也表示,矯正機關應於性侵犯刑期屆滿前一個月進行刑後處遇通報,卻發生延遲十多天的案例造成不幸,法務部也會懲處。家屬可提出國賠申請,目前已由犯罪被害人協會指派律師協助處理。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呼籲檢察官或法官,「對這種性侵犯絕對不要太過仁慈,對惡徒的仁慈就是對好人的殘忍」,法律是訂在那裡,執法或依法判決的人要考量社會大眾的感受,不要讓令人髮指的案件不斷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