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觸社維法、公然猥褻罪【2011/02/24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立委爆料,台中某高中男學生在一名女老師面前自慰,並以言語調戲老師,涉及性騷擾。法界人士說,男學生的言行,如果只是「露鳥」及「打手槍」,並沒有「碰觸」到女老師身體,恐怕不在性騷擾防治法的刑責範圍內,男生不當言行,應是構成刑法公然猥褻罪,或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定義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依據該法規定,若女老師認為男學生的調戲言語,屬於歧視、侮辱之言行,有損害人格尊嚴,或致其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活動或正常生活進行,算是言語上性騷擾,法律上沒有刑責處罰。

不過,由於男學生在女老師面前自慰,並沒有碰觸到女老師身體,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男學生露鳥打手槍的不當舉動,可能是構成公然猥褻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