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改登記制 子女姓須約定【2007/05/05 聯合報】
結婚改登記制 子女姓須約定【2007/05/05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民法親屬編大翻修,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結婚改採「登記制」,僅須依法登記,不必有公開儀式。登記制自新法公布後一年實施。
民法「子女從父姓」的現行規定,也改為「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以貫徹兩性平等原則。
依修正後的民法,子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前兩項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也就是說,除了父母書面約定子女從姓外,子女在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分別還可以改姓一次。
現行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稱為「儀式婚」,但易引發爭執並衍生重婚問題,因此修正為「登記婚」,規定結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