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 條件放寬【2007/05/05 聯合報】

判決離婚 條件放寬【2007/05/05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民法親屬編大翻修,對結婚、子女、收養等制度大幅變革。其中,對判決離婚部分,現行規定要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判刑者,可以判離,改為「因故意犯罪」,經判六個月以上確定者即可判離。

這次修正是繼五年前修正夫妻財產制之後,又一次重大變革,修正範圍包括結婚制度、重婚有效範圍、判決離婚、子女從姓方式、婚生否認、強制認領、禁止濫用親權及收養等。

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即改採「登記婚」。

非婚生子女,從母性,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新法改姓規定。在收養方面,修法規定「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收養者廿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一舉突破收養者必須大於被收養者廿歲以上的現行規定。

這次修法並刪除「不貞抗辯」規定。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生活者,不適用請求生父認領子女規定,被視為獨惠生父且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立委一致認為,目前醫學技術發達,以DNA檢驗親子關係準確度可達九成九以上,不應以生母貞潔與否,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