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罪刑擬加重 5年起跳【2011/01/09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陳亦偉台北9日電)
法務部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草案,將強制性交罪刑度加重為5年以上,剔除原構成要件中的「違反其意願」,避免出現因無法舉證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的情況。
社會先前發生部分幼童遭性侵案,法院量刑與社會期待落差太大的情形,民間團體更發起「白玫瑰運動」,要求修法及淘汰「恐龍法官」。
法務部召開多次公聽會,並與刑法學者及婦女團體討論,日前敲定法務部修法版本,陳送行政院,待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與立委與民間的修法版本一同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未來修法若通過,性侵罪的刑度將直逼貪污、強盜等重罪。
修正案將強制性交罪刑責,由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上」,構成要件不再有「違反其意願」等文字,解決法官因無法證明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的限制。
新修正規定包括:對未滿12歲以下兒童性交者,無論有無違反兒童意願,刑度一律5年以上;兩人以上共同性侵、下藥或持械性侵等「加重強制性交罪」,刑度仍維持舊法的7年以上。不過,強制猥褻罪一併加重刑度,由原本6月以上、5年以下,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
現行法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也提高刑度,改為「對12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兩小無猜」的性行為,法務部維持現行刑法第227條之1的規定,未滿18歲之人與其他未成年人合意性交者,屬告訴乃論,可減輕或免刑。
法務部表示,修法將年齡界線由14歲降為12歲,是考量未成年人生理發展、第二性徵平均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因素,以及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訂出。
此外,為遏止假借宗教騙色的歪風,法務部把現行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內「誤信為自己配偶」刪除,改為只要以詐術使男女誤信而聽從其性交,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