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性侵爭議判決 人重於法【2011/01/09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唐筱恬台北9日電)

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加重妨害性自主罪刑度,並剔除強制性交構成要件的「違反其意願」。杜絕爭議性侵案件,修法是其次,關鍵在偵審能否精緻,以及社會能否不淪於民粹。

刑法在民國88年修法時,將「強姦罪」改為「妨害性自主罪」,並將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由「至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意願」,主要是當年有法官審案時,以被害人沒強烈抵抗為由,輕判被告。

當年行政與立法部門在輿論壓力下,採民間意見,改以意願為衡量主體,但這次修法導火線,卻是去年高雄地院審理一宗女童性侵案,因認為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而輕判。

另有甚者,最高法院不時在性侵幼童案中,以被害人縱哭喊「不要」,仍應查明被告究竟是以何種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之方法」,做為發回更審理由,使得現行以意願為衡量依據的運作,又產生問題。

其實民國88年修法以前,最高法院已有判例,縱使被害人沒有實際抵抗,也不影響強姦罪的成立;現在則是明明已有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證據,但仍有法官拘泥法條,做出有悖常理的判決。顯示這10多年來,問題不在於法條,而在法官的認事用法與審判文化。

司法院與法務部該做的,應該是讓司法官,透徹瞭解相關法條的立法理由,並強化在職訓練,讓偵審過程精緻化,就能杜絕大部分問題;在輿論壓力下修法,只是治標,難保沒有下一次,何況法律修訂也不宜過度頻繁。

此外,爭議性判決雖牽動法律與人民情感,但發生問題時,各界應檢視的是法官形成判決心證是否合理、深入了解判決有無悖離法條原意;公布法官照片、集體網路聲援等近乎「人民公審」方式處理爭議,對理性思辨並無實質幫助,甚至可能傷害法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