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福聯盟籲修法設專責學校社工【2010/11/17 中央社】

立法院初審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不過,兒福聯盟今天表示,法案中規定設置學校社工,卻是徒具形式,希望在二讀時對部分條文再做修正,落實對兒少權益保護。

兒福聯盟研發處組長李宏文晚間受訪表示,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以「學校社工」條款來說,條文有欠周詳,與民間團體期待有落差。

李宏文說,近來學校霸凌、性侵等事件頻傳,且很多學生也會面臨家暴等家庭問題,因此,民間團體希望直接在學校設立學校社工,更了解學生及其家庭所面臨的問題,不過,這次初審通過的版本,對學校社工沒有明確定義,學校社工也可由輔導老師擔任。

李宏文說,輔導老師主要處理學生個人問題,且平時工作已經很多,但社工人員對於學生及其家庭等複雜問題更具有處理能力,或協助轉介尋求其他協助,兩者分工要清楚。另外,兒福聯盟認為,教育部應編列足夠經費補助地方設置學校社工,不能由地方政府買單。

李宏文說,初審版本將學校社工設在教育主管機關,而民間團體認為應直接設在校園中,才能真正了解學生的狀況。另外,在兒虐通報中,雖然規定村里長、村里幹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員,應負起通報高風險家庭的責任,但其他危急的兒虐案件,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卻沒有強制通報責任,不利受虐孩童即時救援工作。

兒福聯盟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在兒少法修正案二讀時,對相關條文再做修正,讓法案更能保障孩童權益。